作者: 趙德銘 | 林昕玥, 環球律師事務所
“歐美企業可以考慮在供應鏈中嵌入自貿港內的實質性加工貿易安排,原產於歐美的材料和零部件可能得以在華獲得類似與自由貿易協定項下的免繳關稅待遇”
將海南島全島建設成海南自由貿易港,是國家的重要戰略之一。近年來全球經濟持續低迷,美國一系列的逆全球化貿易措施更使得國際貿易前景不甚清晰,在此背景下,中國亟需通過海南自由貿易港的建設獲得一個突破口,促進貨物貿易發展,發揮自貿港在跨境供應鏈中的鏈接功能,完成產業集聚。而對於境內外企業而言,這也將成為難得的貨物貿易及加工機遇。
2020年起,我國開始重點建設海南自由貿易港。2021年1月,全國人大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草案)》(下稱“《草案》”)全文並公開徵求意見,這意味着海南自由貿易港戰略從雛形將走向制度化,更具穩定性與可預見性。
一、海南自貿港的法律定位
就海關監管而言,海南自貿港並沒有突破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這一類別(第11條),自貿港仍屬於中國海關關境之內。海南自貿港既然屬於海關特殊監管區,那麼,無論自貿港內企業從事什麼領域的業務,其有關貨物的貿易、加工或者倉儲等經營活動,均處於中國海關的實時監管之下。
《草案》強調了貨物自由進出以“有效監管”為基礎(第11條),海關將實行“低干預、高效能”的監管(第14條)。所謂“有效監管”或者“高效能”監管,極可能就是要求自貿港內企業必須按照海關的要求,將企業有關經營管理系統與海關監管系統聯網,實現海關對企業貨物經營活動的實時監控。這不僅意味着企業貿易合規成本將會增加,還意味着不合規的貨物經營活動極易為海關所發現並予以處罰。因此,自貿港內的企業應當做好海關、出口管制以及其他貿易合規的內控措施。
二、貨物進出便利
自貿港內的企業可能面臨更多海關法律責任風險以及海關法律合規壓力的同時,仍可以享受如下特殊貿易便利:
(一) 一線貨物進出境[1]
1. 對於海南自貿港與境外間的貨物和物品(以下合稱“一線貨物”)進出境,實行清單管理,清單外的貨物、物品可以自由進出(第12條)。可以預見,除了環保要求更嚴外,清單之外“一線貨物”的範圍將會更廣,企業也將在自貿港內獲得更多貨物貿易與加工的商機。
2. 對於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的一線貨物,除了需要檢驗檢疫的貨物及需要許可證的清單限制類貨物外,海關依照有關規定徑予放行(第15條)。值得注意的是,洋山特殊綜合保稅區於2020年就已經開始實施“一線進出境徑予放行”的海關監管模式,即企業在進出境時僅需提交自主聲明後便可直接將貨物提離並出入區。
(二) 二線貨物進出自貿港
1. 二線貨物出區進入內地。《草案》規定,貨物由海南自由貿易港出區進入內地,需要辦理海關進口手續,徵收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等(第13條第1款、第29條)。儘管一線貨物實行清單管理,但是區內貨物進口至內地仍需要審查是否存在進口貨物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規定。該規定可能與自貿港內實行的清單範圍有所不同。
2. 內地貨物進入自貿港。貨物由內地進入海南自貿港, 按照內地流通來管理(第13條第2款)。這意味着海關對於進入自貿港的內地貨物,不作申報監管要求,但是需要與其他海關監管貨物分開存放,並設立明顯標識,防止混同和串換的情況,擾亂海關對於監管貨物的監管秩序。雖然海關對於該內地貨物不做監管,但是仍存在很大的可能需要企業將這些貨物錄入海關聯網系統,並由海關進行過程性監管而不是口岸申報監管。由於需要隨時向海關說明內地貨物的使用和流轉情況,這一管理制度對企業提出了更高的合規要求。
(三) 中轉與倉儲貨物
1. 對於來自境外的、經自貿港換裝、分揀集拼再運往境外的中轉貨物,簡化辦理海關手續(第14條第2款),用以振興自貿港的轉口業務。
2. 目前我國保稅倉儲貨物的倉儲期限一般為1年,海關批准的情況下通常最長可達2年。而進出境貨物在自貿港內不設儲存期限,在符合環保、安全生產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在全島自由選擇存放地點,實現自貿港內的物流集聚(第14條第2款)。
三、關稅優惠
1. 一線進口
全島封關前,對於部分一線進口商品,免徵進口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全島封關後,對於一線進口徵稅商品按照徵稅目錄管理,目錄之外的商品免徵進口關稅,其他稅收不予減免。
2. 二線進口
二線進口,按照進口貨物徵稅。但是,對於屬於鼓勵類產業的自貿港內加工貿易企業所加工的內地料件產品,或者所加工的含進口(保稅)料件的產品如在當地加工增值超過一定比例,則免徵關稅(第29條)。這將吸引國家鼓勵的行業的企業發展加工貿易,將實質性加工程序設在自貿港內。對於來自與中國沒有自由貿易協定安排的歐美國家的企業而言,這是一個將原產於歐美的材料和零部件通過加工貿易獲得進口免稅待遇的絕好途徑。這將提高自貿港吸引外資的質量,並促進加工貿易產業升級。
四、貿易自由與企業的商機
綜上所述,中外企業可以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尋找新的商機:
1. 除了環保要求更嚴外,經營一線貨物的範圍可能更廣,可能面臨更多的貨物貿易與加工機遇。
2. 海關對於進入自貿港的內地貨物,不作申報監管要求,將促進自貿港內企業與內地企業的產業鏈整合,內地企業面臨新的相關產業發展機遇。
3. 簡化來自境外的、經自貿港換裝、分揀集拼再運往境外的中轉貨物的海關手續,將振興自貿港的轉口業務。
4. 進出境貨物在自貿港內不設儲存期限,將有利於自貿港內的物流集聚。
5. 更為重要的是,歐美企業可以考慮在供應鏈中嵌入自貿港內的實質性加工貿易安排,原產於歐美的材料和零部件可能即得以在華獲得類似與自由貿易協定項下的免繳關稅待遇。這將大大促進歐美企業在海南自貿港的產業集聚及產業提升。
最後需要注意的是,海南自貿港海關監管很可能實行海關與企業的實時系統聯網監管,這不僅會增加企業成本,同時企業的海關法律責任風險增大。企業應當提前做好海關法律風險防範,這需要事先落實海關與貿易合規內控制度與流程。
注釋:
[1] 一線貨物一般作進出口備案申報。但是海南自貿港有些一線貨物可能需要進口申報納稅,特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