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馬建軍, 君合律師事務所
第一部分
2020年即將結束之際,中國和歐盟的國家領導人共同宣布完成了投資協定的談判,並就中歐投資協定達成了最終的協議文本。目前雖然尚未看到協議的具體條款,但根據中國商務部和歐盟方面發布的消息,協議包含了投資自由化、投資保護、爭端解決,以及可持續發展等四大部分的內容。其中可持續發展部分專門涉及了勞工權益保護的規定。據國內某些自媒體的報道,中國在協定的談判中有以下兩段重要的承諾,即:
一、“中國承諾,在勞工和環境領域不為吸引投資而降低保護標準,不利用勞工和環境標準達到保護主義目的,並尊重相關條約規定的國際義務。中國將支持本國企業承擔企業社會責任”。
二、“中國還承諾致力於批准尚未批准的國際勞工組織基本公約,並對尚未批准的兩項國際勞工組織關於強迫勞動的基本公約做出具體承諾”。
由於中國過去在與其他國家或區域性組織簽訂的各種雙邊或多邊投資協議中對保護勞工權益從未做出過如此清晰明確的承諾,因此中歐投資協議對未來中國的勞動立法,以及中國與其他國家和地區進行的相關談判將產生十分重要的影響。
截止到目前為止,中國政府已經承認並簽署了國際勞工組織的22項公約,其中包括國際勞工組織八個基本公約(即核心公約)中的四個。這四個已經簽署的基本公約包括:第100號同工同酬公約;第111號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第138號最低就業年齡公約,以及第182號禁止最惡劣形式童工勞動公約。另有四個基本公約雖然同樣涉及勞工權利保護,但一直未簽署。
多年來,中國政府在與其他國家和地區進行投資或貿易協定談判時,均秉持“抓大放小、先易後難、相向而行”的談判原則和策略,對比較複雜的保護勞工權益問題一直持保守謹慎的態度。直到2008年中國與新西蘭進行談判時,才首次將雙方應承擔作為國際勞工組織(ILO)成員的義務,承諾不會削弱或廢止相關法律來鼓勵投資,並強調要在勞工保護方面進行合作這樣原則性的內容放入協議條款之中。此後2010年,中國又進一步在與東盟簽署的貨物貿易協定中同意,締約方的有效合作將會促成ILO宣言和182號勞工組織公約中包含的核心勞工權利的實現。此次中歐投資談判中,中國政府承諾將“致力於批准”尚未批准的國際勞工組織基本公約,並明確“將對關於強迫勞動的基本公約做出具體承諾”,殊為不易。
第二部分
在中國政府尚未批准的其它四個國際勞工組織基本公約中,涉及強迫勞動問題的一共有兩個,即第29號強迫或強制勞動公約,以及第105號廢除強迫勞動公約。這兩個公約對什麼是強迫勞動,什麼是徵用強迫勞動,以及對強迫勞動行為應承擔的責任和救濟做出了相關規定。其中第105號公約對強迫和強制勞動的定義有以下表述:
(a)作為一種政治強制或政治教育的手段,或者作為對持有或發表某些政治觀點或表現出同既定的政治、社會或經濟制度對立的思想意識的人的一種懲罰;
(b)作為動員和利用勞動力以發展經濟的一種方法;
(c)作為一種勞動紀律的措施;
(d)作為對參加罷工的一種懲罰;
(e)作為實行種族、社會、民族或宗教歧視的一種手段。
結合上述規定看中國改革開放以來勞動用工的發展軌跡,雖然還不能完全排除現在或今後會繼續出現類似2008年山西黑磚窯事件那樣的強迫勞動案例,但就整體而言,因政府行政行為造成的強迫或強制勞動現象,現在在中國已經不復存在了。可能這也是中國政府有信心對歐盟做出承諾的主要原因(關於監獄罪犯勞動改造和強迫勞動之間的邊際如何界定,可能是中國政府今後需要在與歐盟落實協議的過程中與進一步釐清的問題之一)。
中歐投資協議從2013年開始正式談判,當時歐洲議會在授權歐盟委員會與中國開始談判時,曾特別要求歐盟委員會關注中國的強迫勞動問題。雙方談判歷時7年,直到2020年11月第34輪談判時,在包括勞工問題在內的可持續發展議題上還爭執激烈。好在雙方都能高瞻遠矚,特別是中國政府明確表態將對強迫勞動的基本公約做出具體承諾,才使得這份對雙方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區域性協議在2020年的最後幾天呱呱落地。
根據媒體預測,中歐投資協議的文本將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及歐盟各國的議會中表決批准。整個程序或許將持續至少一年才能使協議最終生效。根據報道,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將於2021年3月5日在北京召開,因此協議文本在中方這一邊最快在今年三月就有可能會被批准通過。將來隨着協議生效,不排除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修改《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或《就業促進法》的時候,會將禁止強迫勞動的有關內容加入上述法律條文之中,以實現中國政府對ILO基本公約的承諾。
第三部分
在已經公布的報道中,中國除了承諾將支持中國企業承擔企業責任,遵守ILO關於強迫勞動的規定外,還表態將“致力於批准尚未批准的國際勞工組織基本公約”。如前所述,中國政府尚未批准的國際勞工組織基本公約除了和強迫勞動有關的第29號和第105號兩個公約外,還有第87號結社自由及組織權利的保障公約,以及第98號組織和集體談判權利的原則性實施公約。我們目前無法了解,在中歐投資協議中中國“承諾致力於批准尚未批准的國際勞工組織基本公約”這句話是否也包括了這兩個公約。如果包括,不啻將是一次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改革。
眾所周知,迄今為止的中國勞動法律立法,主要集中在如何確定勞動條件,以及如何調整個別勞動關係上。對於國際勞工組織第78號以及第98號兩個基本公約所規定的,與如何調整集體勞動關係相關的內容,則尚處於初期探索階段。2020年11月15日,中國與亞太地區的15個國家簽署了《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即RCEP),4天之後,商務部發言人在回答記者問的時候表示,中國對進一步加入《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議》(即CPTPP)持積極開放的態度。與中歐投資協議相比,CPTPP對保護勞工權利的要求更高。在它的勞工條款中,明確引入了1998年國際勞工組織宣言,即《關於工作中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及其後續措施》,並要求締約方承擔與ILO第78號和第98號公約規定相一致的義務。因此,如果中國要加入CPTPP,其保護勞工權利的責任和義務就不得不向國際勞工組織的標準看齊,也因此不得不批准國際勞工組織的全部基本公約。這是一次倒逼改革的機會。從歷史發展的邏輯看,如果中國今後要在世界上發揮更大的影響力乃至領導力,這一步是遲早要走出去的。筆者對此抱謹慎的樂觀態度。